景德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内容:
职工医保
- 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患者只须负担三次起付线,第四次起住院取消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 600 元,第二次 500 元,第三次 400 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 400 元,第二次 300 元,第三次 200 元;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 200 元,第二次 150 元,第三次 100 元。退休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 70%。
- 报销比例: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 85%,二级医院 90%,一级医院 9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 70%。
- 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为 6 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17 万元。
- 转外地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个人负担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 10%,车辆费、护理费自理。
居民医保
- 起付标准:一般为 600 元 / 次。
- 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可报费用的 60%。
- 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Ⅰ 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额为 10 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乡居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 35 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0 万元)。
生育报销
- 职工医保:职工医保人员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报销;门诊产检检查费按定额 300 元支付,门诊 3 个月以下流产按定额 300 元支付,门诊绝育结扎按 400 元定额支付,门诊上环或取环按 60 元定额支付。
- 居民医保:居民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正常分娩按 500 元定额支付,剖宫产按 1500 元定额支付,流产按 150 元定额支付,引产按 250 元定额支付。
医保报销费用计算公式为:报销费用 =(总医疗费用 - 起付线 - 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 - 按政策规定完全自费项目)× 报销比例。药品和诊疗项目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自费,甲类全额纳入报销比例;乙类患者先自付 10%,其余部分按比例报销;丙类患者先自付 15%,其余部分按比例报销;自费类项目全部由患者自行承担。参保患者床位费报销标准为限额 25 元 / 天纳入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