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及以前
陕西省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从 1992年及以前 的连续工龄开始计算的。1992年及以前的连续工龄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1993年及其以后的工龄则被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不同身份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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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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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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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 :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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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该单位转制前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陕西省的视同缴费年限从1992年及以前的连续工龄开始计算,具体起算时间会根据员工的身份和工龄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