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综合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6号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总则
-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 定义与原则
飞行检查指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需遵循实事求是、公正文明、程序合法原则。
二、检查主体与职责
- 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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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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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检查,跨省联合检查需备案。
- 协作机制
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必要时联合开展检查。
三、检查实施
- 检查对象
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 检查方式
采用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可能涉及账目核查、数据调取、访谈等手段。
- 动态管理
建立被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库、专家库,实现动态管理。
四、能力建设
- 资源配置
按国家规定配置检查设备、执法取证装备,提升检查质量和效率。
- 技术支持
可聘请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协助检查。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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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处理 :发现违规行为需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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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保密。
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通过明确检查机制与协作要求,强化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保障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