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实行 “一户一表” 的城乡居民用户电价分档递增,具体标准如下:
- 第一档:年累计用电量在 2160 千瓦时(180 千瓦时 ×12 个月)及以下,用电价格为 0.4983 元 / 千瓦时。
- 第二档:年累计用电量在 2161 千瓦时至 4200 千瓦时(350 千瓦时 ×12 个月),用电价格在第一档价格基础上提高 0.05 元 / 千瓦时,即 0.5483 元 / 千瓦时。
- 第三档:年累计用电量在 4201 千瓦时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价格基础上提高 0.3 元 / 千瓦时,即 0.7983 元 / 千瓦时。
对于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而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居民用户,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的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统一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用电量所对应的价格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方面,用电高峰时段为每天 8 时至晚上 10 时,低谷时段为每天晚上 10 时至次日 8 时。高峰时段电价在现行对应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0.05 元,低谷时段电价在现行对应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 0.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