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 起付标准:60 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 300 元;超过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人员为 1000 元。
- 报销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 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 5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 50%。
住院医疗待遇
-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 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300 元。
- 报销比例:60 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65%;60 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6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55%。
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