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耗材加价率的规定,综合各地政策文件及改革要求,主要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两类:
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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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差率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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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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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含税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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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克含税出厂价格500元及以上的中药饮片,加价额不得超过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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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剂
调剂购进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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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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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率调整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需向价格部门报备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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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电子公示栏、价目表等方式公开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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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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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制定加价率
非公立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药品加价率由机构自主制定,但需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零差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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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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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需提前1周书面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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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需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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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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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 :实际购进价低于集中采购价格的,按集中采购价格作为计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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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不得与药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违者将依法查处。
以上政策依据2015-2022年期间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发布的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而略有差异。建议医疗机构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