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病人尚未出院,也可以对病历进行封存。以下是详细说明:
1. 法律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如果病历尚未完成,可以先行封存已完成的部分,待后续病历内容完成后,再对新完成的部分进行封存。
2. 封存病历的具体操作
- 封存条件:即使病人未出院,病历正在运行,患者及家属仍有权要求对已完成的病历进行封存。后续完成的病历部分,患者可以继续申请封存。
- 医患双方在场:封存和启封病历必须由医患双方在场,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 封存清单:医疗机构需对封存的病历开列清单,并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3. 医疗机构的责任
-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封存的服务,不得以“未出院”为由拒绝封存病历。
- 若医院拒绝提供封存服务,患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区的卫健委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
4.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患者未出院但需要封存病历,通常封存的是已完成的部分,后续部分需待病历记录完成后继续封存。
- 病历封存后,如果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封存满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总结
病人未出院时,可以依法对已完成部分的病历进行封存。医患双方需在场,并由医疗机构提供封存服务。若医院拒绝封存,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