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加价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以下是医院药品加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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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发改委定的最高零售价 :医院销售药品时,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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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标价加价15% :医院在中标药品的销售中,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加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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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上加价75元 :对于500元以上的药品,医院可以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加价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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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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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加价率 :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不得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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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疗机构加价率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加价率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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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外包装标示建议零售价 :改进药品定价方式,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试行从出厂环节核定价格,并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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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 :医院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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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制度 :医院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确保药品价格真实、明确,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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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药品价格的公平、合理,防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各医院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药品销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