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限制投标的法律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有资金项目:如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等。
-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债券、对外借款、政策性贷款等。
二、禁止限制投标的情形
- 不得实施地区封锁或行业保护:
- 禁止设置排斥外地投标人的条件,如要求本地注册、本地业绩、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 不得将投标产品的产地、企业注册地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 禁止设置不合理门槛:
- 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
- 不得以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过短或要求现场报名等方式变相限制投标。
- 特殊情形豁免招标:
- 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项目可依法不招标。
- 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扶贫项目可不招标。
三、招标程序及监督管理
- 招标方式要求:
- 国家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经审批。
- 行政监督机制:
- 由发展计划、建设、交通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 支持中小企业措施:
- 禁止对中小企业设置注册资本、规模等歧视性条款。
- 允许以保函、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鼓励免除中小企业投标担保。
四、违规处理原则
- 依法追责:对虚假招标、串标、行贿受贿等行为,行政机关需受理投诉并查处。
- 保障公平竞争:强调招标活动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非法干预。
以上规定综合了四川省针对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限制性条款及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