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宣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和支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和标准:
1. 一般企业
- 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
- 处理方式:超过15%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2. 特殊行业企业
部分行业的企业可享受更高的扣除比例: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
- 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0%。
- 处理方式:超过30%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3. 烟草企业
- 扣除比例: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4. 关联企业分摊协议
-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 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 另一方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归集至本企业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5. 企业筹办期间
- 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扣除方式: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后续处理:可以选择一次性在开始经营的当年扣除,或按长期待摊费用的方式分期摊销。
6. 注意事项
- 销售收入口径: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以及接受捐赠收入等。
- 特殊行业限制:烟草企业需特别注意,其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总结
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因企业类型而异,一般企业为15%,特殊行业企业(如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企业)为30%,而烟草企业的相关支出则不得扣除。具体执行时,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文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