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是否因过低被废标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处理规则如下:
一、可能导致废标的情形
- 报价低于成本价:若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可拒绝其中标资格,并作废标处理。
- 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当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且可能影响履约或质量时,投标人需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若不能证明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可直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不直接导致废标的情形
- 单纯报价低但未触发法定条件:若报价虽低但未低于成本价,或能通过评审证明其合理性,则不会直接废标。
- 质疑处理结果差异:对报价过低的质疑成功可能导致修正评标结果或重新招标,但质疑本身不必然引发废标。
三、认定程序要求
- 成本价认定需通过专业分析,通常将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与有限竞争费用分开计算,低于企业成本时方视为“低于成本价”。
- 评标委员会需在废标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说明理由。
综上,投标报价过低是否废标取决于是否满足“低于成本价”或“无法证明合理低价”的法定条件,而非单纯以低价作为废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