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竞标的认定标准及依据
一、核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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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显著低于合理范围
-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次低报价的50%,或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
-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合同履约能力。
- 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直接成本加合理间接成本和预期利润的总和,或显著低于市场价及行业合理利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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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意或违规行为
- 利用低价优先原则牟取中标,并伴随贿赂、胁迫、围标等不正当手段。
- 无法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证明报价合理性。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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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第五十三条:恶意低价中标无效,可处以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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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要求评委会对异常低价启动审查程序。
- 财政部《通知》细化异常低价判定规则,明确审查标准。
三、执行主体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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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责任
- 负责比对报价、计算平均值或次低价,判断异常低价情形。
- 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理性证明,否则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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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责任
- 确保预算和最高限价合理,避免因预算虚高导致假性低价。
四、综合判断因素
- 市场行情与成本分析:结合行业成本、市场均价评估报价合理性。
- 供应商履约能力:低价是否可能导致偷工减料、延迟履约等风险。
五、处理结果
- 若认定恶意低价,标书无效并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列入信用黑名单。
附:认定流程示例
- 报价比对→2. 触发审查阈值→3. 要求说明材料→4. 合理性评估→5. 判定结果。
(注:具体认定需结合项目类型、行业特点及地方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