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情况并不罕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具体处理方式,对于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一规定确保了招标过程的竞争性和公开性,避免了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这一规定同样强调了竞争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处理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具体情形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指招标人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更多投标人参与。重新招标是处理投标人数量不足的最常见方式,确保了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竞争性。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如果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且项目具有专业性与独特性,可以继续开评标,但需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考虑了项目的特殊性和市场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了特定项目的需求。
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
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如果供应商数量不足两家,采购人可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需提前报财政部门批准。这种处理方式在确保竞争性的同时,简化了采购流程,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采购需求。
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在询价采购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也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不应当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这些规定确保了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透明性和竞争性,防止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导致的不公平交易。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重新招标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项目具有专业性与独特性,可以灵活处理。此外,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