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保死亡赔偿标准因死亡原因和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情况: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
- 抚恤金: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5 年,发放月数为 3 个月;5 年≤缴费年限<10 年,发放月数为 6 个月;10 年≤缴费年限≤15 年,发放月数为 9 个月;缴费年限>15 年,每多缴费 1 年,发放月数增加 1 个月;缴费年限>30 年,发放月数为 24 个月。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 1 年基本养老金减少 1 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 9 个月。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5 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死亡次月起停发城乡居保待遇,其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目前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4140 元。
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