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工程变更如果 不超过10% ,可以作为签证、增加或变更工程,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即可。如果变更超过10%,但符合特殊情形,如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等,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如果工程量变更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但这种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合同条款而异。
工程变更超过10%通常需要重新招标,但具体是否重新招标还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如果变更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工期或造价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变更量未达到规定的比例,也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