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涉及水产品中氯霉素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明确规定氯霉素等渔药在水产养殖业中禁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50 号》:将氯霉素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规定氯霉素在水产养殖业中禁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使用禁药、销售含有禁药或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水产品等行为作出规定,违法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依照第六十二条规定,若发现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责令立即改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及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停产停业整顿。
在实际执法中,对于在水产品中违法使用氯霉素的行为,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