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医保相关信息如下:
医保政策
- 参保对象: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广西居住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外国人等。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 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参保,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可持居住证等在居住地参保。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
- 筹资机制: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25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 400 元的标准缴纳。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 待遇标准:
- 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 300 元。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由门诊统筹分别报销 75%、85%,在校学生在学校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 90%。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视基金运行情况将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65%。
-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第一次住院的,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300 元、600 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每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200 元、300 元。在一级、二级、市(县)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90%、75%、60%、55%。
- 其他待遇: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校学生在本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非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5000 元(含)以下,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医保机构
贺州市医疗保障局是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位于贺州市太白西路 161 号市民服务中心 6 楼b区。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等。
医保宣传与服务
为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贺州市医保部门联合各县(区)基层组织在各辖区内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工作人员通过 “线上 + 线下”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保动员工作,还致力于完善农村医保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农村医保经办服务,让百姓在就近的医保服务网点就可以办理医保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