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驻马店市最新的与职工医保相关的文件及内容:
- 《驻马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2022 年印发,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具体举措。
-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按次设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基层卫生诊所就医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每次 3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每次 50 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500 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00 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按规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 50%,按规定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 5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10 个百分点。
-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该市 2021 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 2% 左右定额划入,该市 2021 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为 3013 元 / 月,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 60 元 / 月。
-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根据相关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就规范基本医保参保服务有关事项进行补充通知。包括规范特殊人群参保服务,明确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新生儿、困难群众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可动态参加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明确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缴费确认等内容。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4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2024 年 12 月 2 日发布,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6 月,全省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 6260 元 / 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 3756 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 18780 元(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