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工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门诊统筹
- 起付标准: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 30 元 / 次,三级医疗机构 50 元 / 次,一个自然日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 50% 至 65%,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提高 10%。
- 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在职职工支付限额为 1500 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限额限当年度使用,不结转,不转让。
门诊慢性病
三门峡规定慢性病包括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等 26 类。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在规定用药、诊疗范围内,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报销 80% 左右,每年最高报销 2000 - 5000 元左右。
门诊特定药品(含门诊重特大疾病)
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 6 类,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待遇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 1300 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 50% 确定,即 650 元。
- 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 3 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 15%,报销 85%;3 万元到 4 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 10%,报销 90%;超过 4 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报销 95%,职工支付 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 60%。
- 支付限额: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 7 万元(生育不计入额度,2025 年调整为 9 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 40 万(2025 年调整为 47 万元),参保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享受 “一站式” 直接结算服务。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
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还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