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4年6月1日。以下是关于该条例的详细信息。
实施时间
具体实施日期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条例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条例聚焦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实践经验和有益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各级党委不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局外人”和“旁观者”,而是承担“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共同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行业和领域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和领域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做到了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无死角全覆盖。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内容,包括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明确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
修订背景
修订过程
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并于2024年3月29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目的
新修订的条例旨在夯实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法治基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修订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条例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夯实安全生产法治基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详细介绍: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例外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具体内容
-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体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工会的监督作用等。
-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等。
-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
- 附则:包括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与新时代新要求不适应: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措施。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使其与新时代的要求相适应,并实现法治化和规范化。
-
与上位法不适应: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该法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不断完善和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西藏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一直未作修订,部分条款与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不相符合,亟需进行修订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
-
与新形势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领域不断涌现,如大型经营活动、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空作业等。这些新兴领域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上存在不明确的情况,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无死角。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根据《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