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统筹费率相关规定在近年来有一些调整和变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规定内容:
养老保险
- 单位缴费比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 16% 的省份可降至 16%,目前低于 16% 的省份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 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为 8%。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0%。
失业保险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规定,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目前没有最新的全国统一调整通知,部分地区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
工伤保险
- 阶段性降费政策: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 费率调整规定:如江西省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全省二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统一下调 20%,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32%、0.56%、0.72%、0.88%、1.04%、1.28%、1.52%(一类行业不下调,维持 0.2% 不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调整为 0.8%,建筑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维持不变,执行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青海省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 2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 1% 下调至 0.8%。
- 费率浮动机制:以江苏省为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开展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 50% 小于等于 100% 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 1% 小于等于 3% 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支缴率大于 100% 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 3% 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各地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劳保统筹费率相关政策,如果你想了解某个具体地区的详细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