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执法中的陆海统筹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将陆地与海洋视为一个整体系统,并采取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执法措施。这种统筹方法旨在解决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特别是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对陆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以下是陆海统筹在生态执法中的一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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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陆海统筹”的原则,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这表明了政府在规划、协调、管理陆海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时应当秉持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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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整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陆海统筹方面的职责,将涉海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整合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陆海环境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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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机制协同:加强了陆海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避免重复工作或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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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整治修复:强调了陆海交接空间如海岸带、河口等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在这些区域实施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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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细化了入海污染物的管控措施,包括陆源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污水处理要求等,以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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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协作:由于海洋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界性质,需要建立跨区域的协作机制来共同应对挑战。例如,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省市检察机关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环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这一协作机制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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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持: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测和证据收集,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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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中来,比如通过“随手拍”平台举报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陆海统筹在生态执法中强调的是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它要求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陆地上的源头治理,从而实现真正的系统治理和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