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十堰市门诊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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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费用报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门诊费用,在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00元,且年度内仅扣除1次)以后,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50%、65%、8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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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学生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400元以下的,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限额为200元,超过报销限额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以上信息汇总了十堰市门诊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当地的医保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