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措施的最短时间没有明确的最短天数限制,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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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解除的情形
若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查无实据或问题轻微(如收受小额财物并主动退赃),可立即解除留置。例如:
- 某县局长因下属伪造证据被举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无异常且证人证言矛盾,3天解除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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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期限与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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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期限 :一般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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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条件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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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提前解除
若在3个月期限届满前发现新证据或被调查人自动投案,也可提前解除留置。例如:
- 某科长主动退赃并交代细节,7天解除转党纪处分。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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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需报上一级批准,省级以上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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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1日折抵1/2日)。
综上,留置最短可能为0天(立即解除),常规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