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22日,清远市职工医保门诊定点规则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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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或以下医疗机构
职工医保参保人需主动选定1家一级或以下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含已开展普通门诊业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自2024年1月1日起,取消备选医疗机构的选点限制,所有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自动视为职工医保的备选门诊,无需单独选点。参保人可直接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共济待遇。
二、选点及变更规则
- 首次选点:不受时间限制,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线上办理。
- 变更周期:原则上每年10-12月申请变更下一年度选点;未变更则默认延续上一年度选点。
- 中途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等特殊情况,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次月生效。
三、报销比例
- 一级或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提高5%。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70%(二级)或55%(三级),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
四、注意事项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若开展普通门诊业务,需设立独立门诊部并执行一级收费标准。
- 备选门诊的年度报销限额为400元,且不受单项费用≤120元的限制。
以上规则结合2024年政策调整后的最新要求,实际执行以医保经办机构或官方平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