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下是修订后的新规定及其详细内容。
生育假和育儿假
增加产假和陪产假
- 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 陪产假: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育儿假
- 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 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支付期限为158天。
- 难产和多胞胎: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医疗费用
- 报销比例:参保女职工在产检时可享受医保报销,报销比例为70%,最高可报1500元。顺产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4500元。
- 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
托育服务
托育服务供给
- 普惠托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服务监管
- 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超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
取消社会抚养费
- 取消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再生育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超生罚款标准
- 罚款标准:超生罚款为当地年收入的2到8倍,未及时缴纳的需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时间会强制执行。
2022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围绕增加生育假和育儿假、提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取消社会抚养费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这些措施旨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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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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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增加产假:
- 生育一孩的增加产假60天。
- 生育二孩的增加产假70天。
- 生育三孩的增加产假80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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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护理假:分娩后,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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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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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按总额的80%核发。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政策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根据2022年3月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对再生育政策做出了以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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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情形: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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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县再生育政策:
-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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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再生育审批:
- 广西全面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方便群众办理。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有何调整?
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以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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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计发标准: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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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津贴支付期限:
- 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即从98天延长至128天。
- 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再延长30天,即从98天延长至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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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和多胞胎津贴:
- 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