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生奖扶政策主要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内容。以下为政策的具体分类、适用条件、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适用对象:
-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子女出生于2016年1月1日零时前。
发放标准:
- 每年每户12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支付方式:
- 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单位分别支付50%;
- 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 夫妻一方或双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城区政府支付。
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适用对象: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
-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970元,直至亡故为止;
-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9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适用对象:
- 农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落实结扎措施;
- 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中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
- 农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奖励标准:
- 双女户家庭:产后六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
- 其他计划生育家庭:产后六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200元;
- 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
-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年可享受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
救助标准:
- 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18周岁。
四、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 村委会或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 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 村委会进行评议,乡镇政府初审并公示;
-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五、政策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六、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
- 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子女。
- 特殊家庭扶助和农村家庭奖励政策适用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其他说明: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 奖励扶助不影响其他惠民政策的享受。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政策或申请流程,可参考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