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残疾人比例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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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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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北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上海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 天津地区: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浙江地区: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福建地区: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厦门地区: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辽宁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同地区的企业使用残疾人的比例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需遵循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密切关注当地政策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合规运营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