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 2024 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佳木斯市执行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10 元 / 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17 元 / 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1.3 倍、且不低于 2023 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