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 正式运营时间 :
-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 人员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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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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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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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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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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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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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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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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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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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要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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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需要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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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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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需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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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需要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并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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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需要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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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申请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并且能够遵守医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申请机构在申请前仔细对照条件,确保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