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前重大病史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而婚前重大疾病并不在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内。
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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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指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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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不包含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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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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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 :自撤销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判决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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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无需诉讼程序,但同样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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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
沂水法院曾判决因婚前隐瞒重大病史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法院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撤销请求。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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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建议双方婚前进行健康告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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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若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撤销婚姻的程序和权益保护。
综上,婚前隐瞒重大病史的婚姻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法律明确将其归为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