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是规范户籍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规。以下将详细介绍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的历史沿革
早期改革
- 自理口粮落户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自理口粮落户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 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2001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提出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取消户口性质划分,但未能全面实施。
近期改革
-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5年7月,广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分类实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放宽城镇入户条件。
- 实施细则:2023年3月,阳江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户口登记制度
- 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办理“农转非”、“非转农”户口业务。
- 户口迁移政策:户口迁移以有序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目标,放宽城镇入户条件,鼓励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口定居落户。
户口迁移类型和条件
- 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人员入户:在本市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 引进人才入户:本市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选择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
实施细则
- 安居乐业入户:在广州市特定区域内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
- 投资纳税入户:在最近连续36个月内,在广州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入户。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与未来展望
实施效果
- 促进人口流动:通过放宽落户条件,广东省吸引了大量人口流入,促进了人口自由流动和城乡融合发展。
-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广东省逐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外来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未来展望
- 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广州拟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包括取消积分制入户年度名额限制、允许全日制大专学历入户等,以吸引更多人才。
-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广东省将继续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支持户籍制度改革。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实现了城乡户口的一元化管理,促进了人口有序流动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未来,广东省将继续优化落户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社会公平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总则
- 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 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
户口迁移政策
-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
创新户籍管理
- 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
- 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具体入户情形
- 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
- 稳定住所: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 人才引进: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对投靠落户有哪些具体规定?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对投靠落户的具体规定如下:
夫妻投靠
- 条件: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户口、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包括提交资料、审核、审批制证和邮寄证件。
子女投靠父母
- 条件:
- 子女尚未成年,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的。
- 子女已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不含离异)学生。
- 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特定年龄和婚姻状况要求。
-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包括提交资料、审核、审批制证和邮寄证件。
父母投靠子女
- 条件: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现役军人或国境外定居的子女除外)。
- 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包括提交资料、审核、审批制证和邮寄证件。
共同点
- 材料要求:通常需要提供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入户同意书)等。
- 办理时限:一般为8-13个工作日,具体视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效率而定。
注意事项
- 部分情况下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丧偶人员的未再婚承诺书、离休干部的离休证等。
- 办理前需确认所需材料的电子证照是否可用,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原件验核。
- 落户时需通过网上预约,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对特殊人群落户有哪些具体规定?
广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对特殊人群落户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团聚类
-
投靠配偶:
- 配偶有广州市户籍,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或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或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
投靠子女: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 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
投靠父母:
- 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
- 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 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学生入户类
- 在广州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安置入户类
- 军队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 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 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收养入户类
- 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恢复户口类
- 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类
-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