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审核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授权委托主体、依据、标的不同以及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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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工程造价审计发挥的是监督管理作用,工程造价审核当作工程造价咨询的一个常规业务,履行的是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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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主体不同: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是由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授权委托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的管理相关部门由于工作能力不足可以将这些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授权委托给咨询企业进行。在工程项目实践活动中,这类管理人员授权委托的工作被许多人误认为是工程造价审计,其实这是审计的对象。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通常不能授权委托给同时承担审计工作的咨询企业,否则的话同一个咨询企业承接不相容的工作,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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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工程造价审计具体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竣工决算开展审计,具体审查概(预)算执行状况、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状况、建设成本费用和基本建设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状况等等这些。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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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不同:工程造价审计以项目建设整个过程为标的,包含资金来源、基建计划、早期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所有财务收支。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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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不同:工程造价审计是根据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政府审计而言更体现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企业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造价审计的结果只对被审计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相对性主体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工程造价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根据国家或地方施工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结果是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
尽管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审核在某些方面有所相似,但它们在性质、授权委托主体、依据、标的不同以及约束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不同的监督和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