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根据门诊和住院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门诊报销政策
起付标准
- 普通门诊每次40元。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 在职职工:
- 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55%;
- 省、市、县级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5%。
-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高10个百分点,分别为65%、70%、75%。
- 在职职工:
年度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1800元;
- 退休职工:2300元。
-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住院报销政策
起付标准
- 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 县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 市级(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 省级(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非三甲、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900元。
报销比例
- 在职职工:
- 乡级:95%;
- 县级、市级二级医疗机构:95%;
-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90%;
- 省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88%。
- 退休职工:
- 乡级:97%;
- 县级、市级二级医疗机构:97%;
-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95%;
- 省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93%。
- 在职职工: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800元和2300元。
三、特殊病种报销政策
慢性病
- 郑州市职工医保涵盖33种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5%。
-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共10种,报销比例为85%。
异地就医
-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按照郑州市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四、补充说明
门诊和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 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累计计算报销。
报销范围
-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超出范围的费用需个人承担。
注意事项
- 报销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且需携带医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 退休职工的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具体比例详见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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