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4〕48号),以下是关于四川社保基数调整的具体规定:
1. 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依据
2024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全口径工资”)挂钩:
- 全口径工资:2023年度四川省全口径工资为90220元。
- 缴费基数下限:全口径工资的60%,即4511元/月。
- 缴费基数上限: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2555元/月。
2. 各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特殊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批准的原调整方案,泸州、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宜宾、巴中、雅安、眉山等9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 泸州、广元、雅安:4285元/月;
- 内江、宜宾、眉山:4361元/月;
- 遂宁市:4135元/月;
- 南充市:4421元/月;
- 巴中市:4210元/月。
3.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选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4.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 职工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5. 实施时间及注意事项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参保用人单位应按照政策要求,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