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海北,重度残疾人员根据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不同,医保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在政策范围内为 85%(比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5%),不设封顶线。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 50% 给予资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 2500 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 60% 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 80% 给予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按 80% 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 5 万元。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 40% 给予救助。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医疗费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年累计超过 1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80% 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 3 万元。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年累计超过 3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80% 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