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水土保持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与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相关的几个关键点: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
- 编报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方案分类:
-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按照技术标准做好防治工作。
- 编报时间: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
方案实施
-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将其纳入施工合同中。
- 对于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还需进行水土流失监测,并按规定报送监测情况。
设施验收
- 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 验收内容包括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核查。
- 完成验收后,需向原审批部门报备验收结果。
监督检查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监测评价结论、“红”色预警或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和2035年的阶段性目标,强调了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系统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
请注意,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查阅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