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适用的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 22490-2008)》。以下是一些相关的验收规定和要求:
验收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验收基本程序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验收条件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 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验收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特殊情况处理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变更中予以明确,在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相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发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新设弃渣场或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准手续。
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查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 22490-2008)》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