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的大病救助政策旨在为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特别是针对高额医疗费用的救助。以下是详细的救助政策信息。
大病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
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困难人员。
低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和农村的低保家庭。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政府供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大病救助标准
基本救助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用药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为8900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70%救助。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对象,按50%比例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大病救助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申请大病救助的居民应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与审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大病救助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包括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明、住院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等。
特定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证明、收入证明等。
哈尔滨市的大病救助政策通过多层次的保障措施,旨在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政策涵盖了广泛的救助对象,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申请流程,并明确了所需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居民能够及时获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