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统筹支付 300 元。
-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若患有 38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适当调整报销比例。
- 门诊单列统筹待遇:33 种特殊医保药品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不设起付线,按 50% 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 4 万元 / 年,计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不重复享受。
-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标准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 1 月 1 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具体如下:
- 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200 元、100 元。
-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10%。
- 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20%。
- 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在同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12000 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属于广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6000 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以上比例基础上提高 10%,取消封顶线。
- 医疗救助:
-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进行救助。
- 依申请医疗救助: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 1 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 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
- 意外伤害待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由基金支付 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报销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