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龄津贴的计算主要依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 1985 年联合颁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 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月 3 元;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每月 5 元;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每月 7 元;满 20 年以上的,每月 10 元。
- 教龄计算方法: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 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 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 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 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需注意,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教龄津贴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细节有所调整,如深圳市坪山区对民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有单独的长期从教津贴规定,从第二年起,按照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发放从教津贴,以后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200 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 15 年止,超过 15 年的,按 15 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