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24年南宁市医保缴费年限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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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2024年8月起,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0268元/月和4053.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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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单位缴纳6.4%,个人缴纳2%;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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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待遇: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5%,退休职工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0%,退休职工55%。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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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待遇: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2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4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6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300元。乙类医药费:在职职工75%,退休职工80%;丙类医药费:小于5000元的,在职职工65%,退休职工70%;大于等于5000元的,在职职工55,退休职工50%。床位费: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值,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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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实际缴费满5年(含广西区内转入年限,不含省外转入年限,省外转入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计)。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2024年南宁市医保缴费年限的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