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
生育险,即生育保险,是一种为职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提供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中国,生育险的具体实施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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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 :《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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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在对《保护生育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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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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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
因此, 生育险在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19年 ,但具体到国内实施,则是在1951年针对企业职工,1955年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