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一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总结: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结转扣除均没有年限限制,只要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有相应的扣除额度,就可以继续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