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 扣除标准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 超过15%的部分,则不能在当年全部扣除。
2. 结转年限
- 对于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直到全部扣除完毕为止。
- 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结转年限限制,只要后续年度符合扣除条件,即可继续扣除。
3. 法律依据
- 上述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注意事项
- 如果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执行细则,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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