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则如下:
一、一般企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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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扣除比例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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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二、特殊行业扣除标准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允许扣除比例提高至 30% ,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扣除限额计算示例
假设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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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限额 :1300万 × 15% = 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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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额 :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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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金额 :195万元(当年扣除) + 55万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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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分摊协议
若企业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双方可在限额内选择扣除方,但需注意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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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补充说明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广告费需分别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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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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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不参与广告费扣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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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年广告费未达扣除限额,结转至下一年度时需与下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合并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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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要求
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时准确核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以上规则综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确保企业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