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时有一定的限制。以下是关于不允许扣除广告宣传费用的企业及相关政策的详细说明:
1. 广告宣传费用的一般扣除规则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这些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比例提高至30%,超过部分同样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 酒类制造企业:虽然属于饮料制造行业,但酒类制造企业不适用上述30%的扣除政策,需按照一般企业的15%标准执行。
3. 不允许扣除广告宣传费用的企业
- 烟草企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由于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严格限制,旨在控制烟草消费和保护公众健康。
4. 关联企业间广告费用分摊的规则
- 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分摊。但需注意:
- 仅适用于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不适用。
- 分摊的费用不得超过各自当年销售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
- 分摊后,接受方可以归集扣除,而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
5. 政策依据
-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总结
企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政策因行业而异,其中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而其他行业(如化妆品、医药、饮料等)则有较高的扣除比例。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扣除而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