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竞标是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规范,废标需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废标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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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异常低廉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低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低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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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投标人无法提供成本价证明或合理说明低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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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如串通投标、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
二、废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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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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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投标人报价异常低廉的证明材料,如成本核算书、市场行情对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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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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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废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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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标人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废标申请,说明废标原因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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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符合法定形式,包含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信息、废标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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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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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废标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证据真实性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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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或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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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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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申请获批后,及时通知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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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程序终止招标程序,收回投标文件并公告废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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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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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五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1-2年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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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建立完整招标档案,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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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款。
四、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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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评标 :引入最低控制价,将价格分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承诺等综合评估,避免单纯以低价为中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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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与质量保证金 :要求中标方缴纳5%-10%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延续至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降低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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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履约管理 :建立完善的履约监督机制,对违约行为及时追责。
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识别和处置恶意低价竞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