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标准,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主要标准如下:
一、主要排放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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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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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限值:35/75μg/m³(一级/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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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均限值:未明确提及(需参考地方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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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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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限值:50/150μg/m³(一级/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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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均限值:未明确提及(需参考地方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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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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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₂) :日均限值80μg/m³,时均限值100μ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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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NOₓ) :日均限值250μg/m³,时均限值350μ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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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Hg) :限值0.1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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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Pb) :限值1.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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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英 :限值0.1n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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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与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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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推动公共交通发展,限制高油耗、高排放车辆,推广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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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充标准
部分省份对颗粒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收严,例如江苏省在GB18485-2014基础上增加“氨”指标,并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限值。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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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执法
固定污染源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放达标;超标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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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要求
钢铁、石化等重污染行业需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如短流程钢铁项目需配套治理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法规,实际执行中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