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400 元。0 - 3 万元报销比例为 80%,3 - 6 万元报销比例为 85%,6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90%。
-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800 元。0 - 3 万元报销比例为 70%,3 - 6 万元报销比例为 75%,6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80%。
-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1100 元。0 - 3 万元报销比例为 55%,3 - 6 万元报销比例为 60%,6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65%。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分级诊疗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 10%;未办理相应手续自行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 20%。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个人支付 10%。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 10 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 20 个百分点。